乐动体育,LD,乐动,体育,官网,官方,网站

梅安森(30027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乐动体育 LD体育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LD·乐动·体育
梅安森(30027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乐动体育 LD体育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8-31 10:38:3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线 传线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梅安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梅安森成立于2003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40号)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梅安森于201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简称“梅安森”,代码“300275”。

  梅安森目前持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01的《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焰,注册资本为30226.5848万元,成立日期为2003年5月21日,营业期限为2003年5月21日至永久,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硬件、电子电器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通用设备、矿山专用设备、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开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设计、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承接环境治理业务,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研究、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对信息系统、安全仪器仪表装置进行检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销售五金、钢材,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修理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中喜财审2023S00944号”《审计报告》、《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梅安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梅安森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023年8月28日,梅安森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第二类限制性),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总计175.0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90%。其中首次授予156.8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187%;预留18.20万股,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602%,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4000%,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累计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明确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3条、第 8.4.5条的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日不得为下列期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及预留授予限制性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红利、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上市规则》第 8.4.6 条及《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88元。预留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相同。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授予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量)每股12.10元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每股13.76元的50%。

  预留部分限制性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6.88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8.4.4条的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及预留授予限制性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44%。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72.8%。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98.72%。

  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28.53%。

  若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按照《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第8.4.6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的会计处理、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梅安森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3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及其摘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3年8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及其摘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将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法律意见书。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乐动体育 LD体育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情况。存在异议情形的,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就异议意见涉及对象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作出解释说明并与监事会意见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董事会解释说明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股乐动体育 LD体育东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4、公司至迟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同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成就后,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的获授事宜。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日起算)授出权益并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梅安森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梅安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如下: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员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时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乐动体育 LD体育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议文件,公司应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文件。

  此外,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梅安森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梅安森未曾并且承诺未来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的限制性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梅安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薪酬与考核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倡导公司与核心骨干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骨干和技术(业务)骨干的激励力度;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2023年8月28日,梅安森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实施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及其摘要》,认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梅安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梅安森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梅安森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经梅安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